招摇撞骗罪(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

发布人: hao333 浏览: 3043 2023-07-06 07:3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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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如何量刑,是指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骗取、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以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本条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应予立案。

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原则上就应作为犯罪处理,应予追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损害人民对国家机关信任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情况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

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刑事责任是:招摇撞骗罪既遂的,法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及其正常管理活动对社会的威信。《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第三百七十二条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何惩治招摇撞骗《刑法》第279条规定了招摇撞骗基本罪和加重犯两个量刑幅度,但该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该罪的严重范围。如何正确把握该罪的严重范围,

它不仅是审判过程中必须解决的问题,而且直接关系到能否对行为人正确量刑。笔者认为,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刑法确立的罪刑相适应原则,确定情节的轻重,即处罚的轻重。

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及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称。对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判处。这表明,

招摇撞骗罪的严重构成应从犯罪构成要件、侵害对象、后果等方面入手,以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为衡量标准。笔者认为该罪的严重情节应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反复招摇撞骗。

犯罪的构成要件直接反映了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在该罪的基本要件中,既没有对数额的要求,也没有对情节轻重的要求,即只要行为人谋取非法利益,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诈骗,就构成该罪。因此,

行为人每次实施诈骗,都符合犯罪的基本要件,单独构成犯罪。行为人对同一犯罪故意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独立犯罪行为,属于连续犯。如果连续犯不能分别构成数罪,则适用数罪并罚。

应当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独立的犯罪论处,危害严重的,应当适用“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条款规定的法定刑。

如最高院司法解释将“多次引诱、容留、 介绍他人卖淫”作为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刑法》 将“多次抢劫”规定为抢劫罪中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情节之一。因此,多次招摇撞骗应成为该罪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依照司法实践,多次一般可认定为三次或三次以上。

2、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招摇撞骗行为本身性质并不严重,但被害人却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的行为而精神失常,甚至自杀等。在此情形下,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谋取非法利益的故意,

并无杀害、伤害被害人故意,故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并无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的行为只构成招摇撞骗罪,而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

但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的后果是由于行为人招摇撞骗对其人身、人格权利侵害后,被害人因为该侵害而形成的巨大心理压力,使他自身精神崩溃患上精神疾病或者因此而失去生活的信心,

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存在着间接的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虽然不影响案件的定性,但该后果所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作为对行为人量刑的情节,

即应将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这一严重后果作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情形。 3、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犯罪客体既是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也是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

犯罪之所以具有社会危害性,首先是由其所侵犯的犯罪客体决定的,一个行为不侵犯任何社会关系,就意味着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也就不构成犯罪,同样,犯罪行为对社会关系损害程度的大小,

则直接反映该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形象、威信和正常活动。由于行为人出于不同的动机,

在实施招摇撞骗中具体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不同、实施招摇撞骗的时间、地点、侵害对象不同,其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威信以及所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也有所不同。如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办案为名,

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其不仅仅败坏了国家机关形象、威信,更败坏了司法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这种招摇撞骗的行为当然比冒充一般国家工作人员骗取某种荣誉称号、政治待遇、职位、学位等社会危害性大。

而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大小应具体体现在对行为人量刑轻重上,因此,应将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虽然国家规定的招摇撞骗罪最高量刑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但是根据具体的情况,如果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的话,可能做判决的刑罚会更加大。具体的判决的量刑要根据犯罪嫌疑人所涉及的具体相关的犯罪行为来进行相关判断。

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招摇撞骗罪一般判几年招摇撞骗罪会判几年根据情况而定,一般犯罪情节,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分析】

招摇撞骗罪判刑标准如下: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招摇诈骗罪的起诉标准是行为人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伪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应当立案追诉。

招摇撞骗罪的判刑:1、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的犯罪构成界定?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这是本罪同侵犯财产权利的诈骗罪的主要区别之一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

进行诈骗的行为。1、行为人必须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不单是指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而且也包括此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他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例如普通机关的行政干部冒充公安机关的干部,普通国家干部冒充高级职务的国家干部等。如果行为人冒充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如冒充党团员、高干子弟、烈士子弟、私营或集体企业单位的管理人员、采购员等,进行招摇撞骗活动的,不能构成本罪,达到犯罪程度的可能构成诈骗罪或其他犯罪。2、行为人必须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

即行为人要以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职称,招摇炫耀,利用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实施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所谓招摇撞骗,通俗地讲就是到处行骗,

因而构成犯罪的行为一般都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这种行为的,原则上不宜以犯罪论处。上述两种要素必须同时具备并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要求。

如果行为人出于虚荣心仅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坏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但并未借此实施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不构成招摇撞骗罪。如果行为人既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又有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但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未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的,即两行为之间不存在有机联系的,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

其骗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这里所说的非法利益,不单指物质利益,也包括各种非物质利益,例如,为了骗取某种政治待遇或者荣誉待遇,甚至是为了骗取爱情,玩弄异性等。

但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限制在骗的范围内,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抢劫、强奸的故意,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一种给受害人心理上造成威胁,使之不敢反抗的手段,那就是一种更为严重的犯罪了。例如冒充缉私人员,

威胁走私分子交出走私物品;冒充司法人员,逼迫被告人家属与之发生性关系等,都应分别以抢劫罪、强奸罪等论处。如果不只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例如,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出于虚荣心的,

单纯为了达到与他人结婚的目的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为了顺利住宿或购买车船票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的,都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九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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