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不加刑上诉不加刑法条(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

发布人: hao333 浏览: 7032 2023-07-06 1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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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被告人上诉不加重规定的限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第2款,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限制上诉,不加刑。即在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中,无论被告人是否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不仅可以依法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对被告人的处罚也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

上诉不加刑,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只有一名被告人提起的上诉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是二审程序中的一项特殊原则,其目的是有效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

上诉不加刑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之一。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

第二审人民法院正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上诉案件,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被告人是否加重处罚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处罚不得在数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式,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之外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变更重的处罚,

拘役由6个月以上变更为有期徒刑6个月的;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量刑;6.共同犯罪案件中未提起上诉或抗诉的被告人,不得加重判处地动山摇的刑罚。

在理解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重点关注高院《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条和第258条关于执行上诉不加刑的各种情形的规定。

上诉不加刑原则只适用于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起的上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自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不受此原则限制。

这是《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2款规定的上诉不加刑原则的例外。第二审人民法院在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

1.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无论是上诉的被告人还是其他同案被告人,都不能加重处罚。

2.原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决处罚的情况下,可以变更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在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之一的刑罚。

4.被告人被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得撤销或者延长。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另外,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也不得加重刑罚。

刑诉法上诉不加刑有什么具体含义上诉不加刑的具体含义是:

一、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

二、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三、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上诉不加刑原则原则,

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审判原则,是二审法院必须遵守的原则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

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条件上诉不加刑原则【法律分析】:对于上诉不加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

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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