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打什么电话(土地纠纷土地纠纷找哪个部门打什么电话)

发布人: hao333 浏览: 1530 2023-07-06 20: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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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的权属边界不清;场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用地手续不全;相关补偿安置措施未落实;国家政策体系的变化;土地租赁、借用、重复征用和划拨造成土地权属混乱;无原始记录的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和边界原状的改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依法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荒山、荒沟、小山、沙滩等。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并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生产。家庭承包的耕地承包期为30年,草地承包期为30至50年。

林地承包期为三十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原、林地承包期依法相应延长。依法用于农业的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依法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村土地使用权纠纷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的。也就是双方愿意协商,达成一致。任何一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2.合法。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种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权属不清、范围不清、土地边界未标注而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经协商,双方应签订权属界线协议书。争议双方应当提交当地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行政调解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当向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时要做到以下几点:1。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分清责任。

2.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耐心劝说,讲清利益所在。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又要有原则性,还要有灵活性。4.争取相关部门的配合和支持。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

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双方盖章。调解书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双方履行法律的依据。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拒绝接受调解,或者调解成立后在调解协议送达前反悔的,

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政府处理。调解的时候不能有自己的感觉,不调整就做不了决定,长时间做不了决定。调解时间越长,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带来的麻烦和被动就越多。当行政调解失败时,要及时进入处理阶段。

人民政府办理人民政府的办理,叫行政办理。《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乡级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纠纷,主要是一方或双方为个人的土地权属纠纷。争议的范围小,数量少,情节不太复杂。为了及时解决土地纠纷,方便群众,此类纠纷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但是情节很复杂,

影响较大的权属争议,处理后涉及登记发证。因为乡级人民政府无权登记发证,应由县级人民政府妥善处理。但是,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承担验收工作。行政处理是仲裁的一种形式,可参照《仲裁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首先认真审查争议双方提交的申请、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调查事实,核实证据,查阅有关史料和原始凭证,

并可要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或现场勘查。争议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后,依据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作出处理决定。加工后要做《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决定书要写明下列各项: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地址以及代理人、代表人的姓名、职务。2申请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3处理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4处理结果。5不服处理的补救措施等。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土地纠纷时,要注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如发现有下列问题,受理机关在收到处理申请书7个工作日内,

应依法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1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没有直接利害关系。2申请的具体要求不符合法律规定。3无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依据。

4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土地违法案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等案件。受理机关如发现上述问题仍然进入处理程序,将很可能使自己陷入尴尬境地。具体办案人员如果和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应及早回避。当事人如对《土地纠纷处理决定书》 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诉讼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

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土地利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有权请求国家运用法律来加以保障。诉讼作为土地纠纷处理的一种方法有三种形式,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土地纠纷的民事诉讼。

《土地管理法》 规定的侵权行为,如未发生重大的人身事故,没有引起生命财产等严重损害后果的诉讼属民事诉讼。这类民事诉讼案件虽经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调处,

但这种行为是应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请求进行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只是调处者,不是诉讼的参与者或关系人,所以不参与该项诉讼。 诉讼当事人仍为原来争议的双方。这类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理,

其目的是为了更快更好地解决土地纠纷,减少诉讼,以便及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平息事端。 土地纠纷的行政诉讼。土地纠纷双方当事人如对人民政府的处理不服,

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即不服处理一方的当事人作为原告,把人民政府作为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就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由房地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依法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土地纠纷怎么处理农村土地纠纷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一、相互调解:

农村土地出现纠纷大多是同一个家庭成员之间较为常见,亲戚之间出现纠纷的话,首先就是相互协商调解,也有的找自己家族里面比较有威望的老人来裁决。

如果不是牵涉到很大利益的土地纠纷,一般的通过家庭内的和解都能解决,毕竟都是自家人也比较好说话。一般一个村里的人都有点沾亲带故的,所以调解起来一般也比较容易。

二、村委会调解:

如果是相互之间调解不了的土地纠纷矛盾,这个时候农民们一般都会找到村委会来调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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