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发布新规定快递新规出台(快递发布新规定快递新规出台)

发布人: hao333 浏览: 1623 2023-06-24 05:37:32

快递发布新规定快递新规出台, 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下快递新规的知识,也会解释一下快递新规的出台。如果你碰巧解决了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这个网站,现在就开始!

快递新国标有哪些重大变化?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放方式进行了分类和细化。

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到智能投递服务终端(箱投递)、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站投递)等方式。新国标的另一大变化——将用户的订购细分为两种方式:通过快递服务主体订购和通过电商平台订购。

新国标在《投递时间》中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快件上门投递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间隔应大于8小时,除非与用户有协议。

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

快件可以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此外,用户的订单细分为两种方式:通过快递服务主体订购和通过电商平台订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快递服务主体如实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不得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加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合理的条件。

那么《快递服务》国标修订谁会受益呢?

投递方式的分类细化,平衡了消费者和快递服务商之间的利益。

网络经济与社会保障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玟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送”、“站送”、“上门送”等多种配送方式之间是否有优先顺序,用户下单时可以选择。

对于“门到门”的收费情况,意见稿第三部分的服务环节——5.4.2.3的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门到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时间间隔应大于8小时。

除非与用户有协议。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如果联系不到收件人,快件可以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对此,李玟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经过两次免费投递仍未投递的快件,

收件人仍需投递的,从事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提前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快递发布新规定快递新规出台快递新国标有哪些新规定?国家邮政局官网发布了《关于征求《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新国标最大的变化之一是对投放方式进行了分类和细化。

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到智能投递服务终端(箱投递)、投递到快递服务站(站投递)等方式。新国标的另一大变化——将用户的订购细分为两种方式:通过快递服务主体订购和通过电商平台订购。

新国标在《投递时间》中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快件上门投递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间隔应大于8小时,除非与用户有协议。

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

快件可以按照寄件人的要求处理。

此外,用户的订单细分为两种方式:通过快递服务主体订购和通过电商平台订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快递服务主体如实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不得以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技术等手段强加不合理的限制或不合理的条件。

那么《快递服务》国标修订谁会受益呢?

投递方式的分类细化,平衡了消费者和快递服务商之间的利益。

网络经济与社会保障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玟律师表示,意见稿并未规定“箱送”、“站送”、“上门送”等多种配送方式之间是否有优先顺序,用户下单时可以选择。

对于“门到门”的收费情况,意见稿第三部分的服务环节——5.4.2.3的投递次数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当为门到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两次免费投递,投递时间为8: 00-20: 00。两次免费送货的时间间隔应大于8小时。

除非与用户有协议。对在家两次投递失败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以与收件人约定通过延迟投递或者箱送、站送等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送货上门的,快递服务主体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对此,李旻律师认为,意见稿的这一规定也是对地方成功经验的吸收。南京市人大常委2016年制定的《南京市邮政条例》 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原因,经两次免费投递后尚未投交的快件,

收件人仍需投递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可以收取额外费用,但应当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

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的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李旻补充道。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包含了包括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

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 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

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

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

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

意见稿的新标准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国家邮政局发布了哪条快递新规定?近日,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

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12月6日。

来源:官网截图

快递员至少2次免费投递上门

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

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

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

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

快递暂行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保障快递安全,保护快递用户合法权益,加强对快递业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接受快递服务以及对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良好的快递业营商环境,支持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创新商业模式和服务方式,

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快递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快递业竞争秩序,不得出台违反公平竞争、可能造成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递物品(以下统称快件)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除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对快件进行检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检查他人快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私自开拆、隐匿、毁弃、倒卖他人快件。第五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快递业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的快递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公安、国家安全、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相互配合,

建立健全快递安全监管机制,加强对快递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收集、共享与快递业安全运行有关的信息,依法处理影响快递业安全运行的事件。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快递行业组织应当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促进企业守法、诚信、安全经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快递服务质量和水平。第八条 国家加强快递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快递业信用记录、信息公开、信用评价制度,

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提高快递业信用水平。第九条 国家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装材料,

实现包装材料的减量化利用和再利用。第二章 发展保障第十条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快递业发展规划,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快递业发展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统筹考虑快件大型集散、分拣等基础设施用地的需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进快递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规定,依法保障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国家支持和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在农村、偏远地区发展快递服务网络,完善快递末端网点布局。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和引导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

促进自动化分拣设备、机械化装卸设备、智能末端服务设施、快递电子运单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的推广应用。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

建立健全快递运输保障机制,依法保障快递服务车辆通行和临时停靠的权利,不得禁止快递服务车辆依法通行。

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门,依法规范快递服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对快递专用电动三轮车的行驶时速、装载质量等作出规定,并对快递服务车辆加强统一编号和标识管理。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对其从业人员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培训。

快递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车辆。快递从业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快递从业人员所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依照民事侵权责任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

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新国标对于“快递”的定义有了哪些新规定?经济导报记者注意到,新国标在“投递次数”有明确指出: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

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无法联系收件人的,

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旻律师表示,因收件人原因导致多次上门投递失败大大增加了快递服务主体的风险和成本,对于大件、贵重物品快递而言尤其如此。

“但此类物品仅占快递业务的一小部分,大多数快递上门投递失败物品经与消费者联系都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因此,意见稿对特殊情形下‘上门投递’的收费规定,是对消费者和快递服务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李旻补充说。

网经社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陈虎东表示,根据旧的国标,投递形式应主要包括按名址面交、用户自取或与用户协商投递三种形式,新的标准则包含了上门投递、箱递、站递以及其他方式。

新的标准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之前的服务标准基本上不能满足当前的场景了,现在则更多地将主动权交给了消费者,且基于从消费者的角度考量,满足的场景更加多样化。也就是说,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

需要对消费者真正起到告知义务,信息需要更加透明,也督促其和消费者的服务条款需要更加清晰。

另外,将服务的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其实对于快递服务主体而言,服务履约将更加明确,减少了后续双方的纠缠成本。对于消费者而言,选择的主动权在自己手中,也减少了相关的费用“懵懂”支出。

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

电商平台不得随意对快递信息“脱敏”,将“选择权”交给消费者并承担相应风险和责任。

新国标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这是新国标的另一个重大变化——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这个好理解,就是通过快递公司的官方电话、网站、App等途径下单。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场景相对更为复杂,新国标共划分为三类:

1.由电子商务经营者选择快递服务的,快递服务主体应与电子商务经营者提前约定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范围、服务价格等。在消费者购买商品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将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2.由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多样化、差异化快递服务,供消费者选择的,宜满足以下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在商品销售页面标明快递服务主体的品牌、快递服务产品、服务时限、投递方式、服务价格、包装类别等信息,

供消费者选择;电子商务经营者宜分别展示商品价格和快递服务产品价格。

3.经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协商,由消费者自行选择快递服务的,参照“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相关规要求执行。

在李旻律师看来,近年来由于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且快递物流个人信息泄露严重,部分电商采取了用户信息脱敏加密、不面向快递物流公开的做法,

或者与快递公司建立合作、自消费者下单时就生成隐私面单的做法。但这一做法加强了电商平台的优势地位、增加了快递公司正当获取消费者信息的成本,不利于快递行业累积自身的行业数据并反哺行业发展。

新国标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前提下,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维护了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陈虎东解释道,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之间,其实存在着各种信息不透明的环节,这些不透明或者所谓的“坑”,体现在各种服务协议、交易规则或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的有意无意的限制中。

定价将更合理

还有一个变化就是,快递的合理定价。

陈虎东指出,派件费作为“最后一公里”的成本,对于打开市场是至关重要的,但是市场上当前没有一个比较适宜的标准,所以“最后一公里”的这块派件费,主导权还是掌握在市场主体手中。目前这块标准还是比较乱的,

标准化程度缺失,也不利于市场的发展,更不利于消费者获取知情权。

“政府也不能强制性地按照城乡标准去规定,毕竟‘最后一公里’的派件费,每家履约主体是不同的,涉及的标准化科目也是非常繁杂的,例如上楼费、温控服务、增值服务等等,其中的计量方式非常之多,

按体积、重量、路程、小区便利位置等等,很难统一。但是这块毕竟是市场来操作的。目前国家邮政总局在行业的监测监管积累了丰富经验,所以要求根据成本测定不同的定价标准,不排除根据这个标准施以监管的手段,

这也是符合逻辑的,主要是在市场和保护消费者权益之间,找寻一种平衡。”陈虎东认为。

新国标明确表示,快递服务产品按不同维度可分为:

按寄递区域,分为同城快递、省内异地快递、省际快递、港澳台快递、国际快递;

按城乡区域,分为城市件、农村件;

按服务内容,分为基本服务、增值服务(如签单返还、代收货款等);

按温控条件,分为常温快递、控温快递(冷冻、冷藏和其他控温快递)。

快递新规定,你怎么看?国家邮政局发布《快递服务》 国家标准(征求意见稿)。扬子晚报/紫牛新闻注意到,征求意见稿最大的变化之一是首次明确了“投递次数”,

而且特定情况下的“送货上门”可额外收取费用

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12月6日。征求意见稿对投递方式的分类和细化。投递方式应主要包括上门投递、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箱递)、投递至快递服务站(站递)以及其他方式。

上门投递变更为箱递/站递的,应事先征得用户同意;没有约定且未经用户同意的,不应投递至智能收投服务终端/快递服务站

值得关注的是,“投递次数”在征求意见稿中有了明确规定:快递服务主体应对上门投递快件提供至少2次免费投递,投递宜在8:00-20:00时间段进行。2次免费投递之间应间隔8小时以上,与用户有约定的除外。

上门投递2次未能投交的快件,快递服务主体可与收件人约定采用延迟投递或者箱递、站递方式投递;收件人仍选择上门投递的,快递服务主体可收取额外费用,但应事先告知收件人收费标准

无法联系收件人的,可根据寄件人要求对快件进行处理。

“快递延误”是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那逾期多久才算是延误?征求意见稿明确,“彻底延误”时限应符合同城快递服务3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7天,国际快递21天。

当快件发生丢失时,应免快递费(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还应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于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

下单细分为电商平台和个人两种方式

另一个重大变化是将用户下单细分为通过快递服务主体下单和通过电子商务平台下单两种方式。

征求意见稿提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如实向快递服务主体提供寄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和收件人姓名、联系方式、地址、商品名称等必要信息

不应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同时,增加数据安全要求,对快递个人信息采集、数据存储等内容进行原则性规定。

对此,业内人士分析称,在个人信息保护要求愈发严格、需求愈发迫切的前提下,该规定有利于平衡电商经营者和快递公司在快递发展行业中的地位,有利于维护快递公司累积客户群、促进行业数据经济发展的正当权利。

快递费定价将向市场化再迈进一步,“价格战”或成为历史。征求意见稿提出成本分区,要求快递服务主体根据产品种类、服务距离等因素,科学测算成本,以快件收寄地所在县到寄达地所在县为基本单元,

向用户公布服务时限和服务价格。征求意见稿同时强调,不应无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价格提供快递服务。

智能化、绿色包装被写进“新国标”

征求意见稿提及,在服务环节要增加智能化服务。对快递全程信息化运营与追溯、采用智能安检系统等进行规定,并增加智能信包箱、智能快件箱、寄递无人车、无人机等智能收投服务终端收寄和投递要求。

增加绿色包装要求。征求意见稿从优先选用可循环包装、可回收复用包装、通过绿色产品认证包装,以及禁止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的塑料包装物等方面,提出快递绿色包装要求。

据悉,十年来,我国快递业持续快速发展,快递业务量连续八年位居世界第一。现行《快递服务》 系列国家标准于2011年底首次发布,距今已过十年。十年来,我国快递业发生了重大变化,

标准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新需要。2023底,国家标准委下达了《快递服务》 系列国家标准修订计划,由全国邮政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国家邮政局发展研究中心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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